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6 19:52  浏览量: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科学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升重大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是指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我省抗震设防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重大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或调整本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以下简称评价范围);

(四)负责制定本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以下简称审定清单);

(五)负责审定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六)指导市州、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跨市州行政区域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清单,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协助配合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时负责指导下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跨县市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重大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审批。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节点。

对按照评价范围(见附件1)规定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否则不得申请立项。

对不在评价范围内但场地条件复杂、结构特别不规则或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专门的抗震安全性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保建设工程不低于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建立并动态更新评价单位信息,公开评价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实施信用管理,为建设单位选择评价单位提供参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三章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第十条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审定清单见附件2)。

第十一条审定清单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省评价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评价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及时报送至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负责受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许可申请。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制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湘易办”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对不属于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服务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所需费用由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摊派。

第十六条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并公开技术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技术审查制度,确保技术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七条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重大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信息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抽查检查结果按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过程中,任何涉及影响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设计变更,均应重新进行审查。变更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低于原审定设防要求的,必须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第二十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许可应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压减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各项政务服务改革措施,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 自取得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重大工程,应当提请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四章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对象涉及企业的应遵守涉企检查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应配合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 检查实施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违规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二)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五条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获批复或已在建的重大工程,按原有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本办法附件安评范围所指“以上”含义由对应标准用语规范明确,标准未明确的按不包含本数认定。

附件:1.湖南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

2.湖南省地震局负责的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

附件1

湖南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

一、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浮动核电站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其他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1.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³的大(1)型工程,以及地震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

2.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Ⅰ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

3.场址5km范围内有活动断层,或有发震构造的水工建筑物。

4.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1级堤防工程。

5.甲类(特殊设防类)或1级(壅水和重要泄水)水工建筑物(含水电工程建筑物)。

6.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在0.10g及以上地区的引调水工程重要建筑物,及设防烈度为Ⅶ度及以上地区的重点设防类和标准设防类盾构隧洞。

7.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在0.10g及以上地区,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所处位置十分重要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8.水库总库容1.0亿—10亿m³的大(2)型和总库容不小于10亿m³的大(1)型水库枢纽工程。

三、能源工程

1.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

2.电力设施中1000m以上档距或在100m以上的塔杆大跨越工程。

3.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火电站项目场地。

4.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风电场工程场地。

5.储能泵站工程。

6.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水电站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电力设施工程场地。

四、石油化工工程

1.穿越或临近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或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重要区段(水域大中型穿越跨越段、输气干线管道经过的四级地区以及输油干线管道经过的人口密集区)工程;跨省及跨市州的输油输气管网项目。

2.活动断裂带或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0g及0.20g以上的区段;经过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及0.15g以上地区的大型穿跨越管道场址;大型管道跨越工程。

3.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

4.甲类(特殊设防类)石油化工建(构)筑物。

5.甲类(特殊设防类)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液态光气储存及气态光气冷凝方法提纯时的建(构)筑物(或工段)。

6.单罐容积大于10000m³或高度大于15m的油气储罐。

7.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石油化工构筑物。

五、防灾与民用建筑工程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建筑;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2.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

3.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

4.市州和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及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

5.建筑面积5001㎡(含)以上的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应急避难场所。

6.重大单列防空设施。

7.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8.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

9.生产、使用或存贮具有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10.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

11.属于特殊设防类(甲类)的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

12.属于特殊设防类(甲类)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13.甲类(特殊设防类)地下结构。

六、交通运输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m、单孔跨径大于150m的公路桥梁;长度大于3000m的公路隧道。

2.越江铁路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

3.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大跨度拱桥。

4.工程场址及外延5km 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震级6.5级及以上地震的活断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管楼、航空站楼。

6.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项目。

7.液体危险品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七、通信广电视工程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

2.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

3.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的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

八、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1.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2.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九、矿山工程

1.一级、二级尾矿坝。

2.重点矿井建设项目。

十、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本范围所列工程,如未特别指明,均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附件2

湖南省地震局负责的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

一、水利水电工程

1.场址5km范围内有活动断层,或有发震构造的水工建筑物。

2.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1级堤防工程。

3.甲类(特殊设防类)或1级(壅水和重要泄水)水工建筑物(含水电工程建筑物)。

4.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在0.10g及以上地区的引调水工程重要建筑物,及设防烈度为Ⅶ度及以上地区的重点设防类和标准设防类盾构隧洞。

5.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在0.10g及以上地区,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所处位置十分重要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6.水库总库容1.0亿—10亿m³的大(2)型和总库容不小于10亿m³的大(1)型水库枢纽工程。

二、能源工程

三、石油化工工程

1.穿越或临近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或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重要区段(水域大中型穿越跨越段、输气干线管道经过的四级地区以及输油干线管道经过的人口密集区)工程;跨市州的输油输气管网项目。

2.活动断裂带或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0g及0.20g以上的区段;经过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及0.15g以上地区的大型穿跨越管道场址;大型管道跨越工程。

3.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

4.甲类(特殊设防类)石油化工建(构)筑物。

5.甲类(特殊设防类)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液态光气储存及气态光气冷凝方法提纯时的建(构)筑物(或工段)。

6.单罐容积大于10000m³或高度大于15m的油气储罐。

7.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石油化工构筑物。

四、防灾与民用建筑工程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建筑;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2.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

3.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

4.市州和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及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

5.建筑面积5001m2(含)以上的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应急避难场所。

6.重大单列防空设施。

7.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8.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

9.生产、使用或存贮具有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10.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

11.属于特殊设防类(甲类)的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

12.属于特殊设防类(甲类)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13.甲类(特殊设防类)地下结构。

五、交通运输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m、单孔跨径大于150m的公路桥梁;长度大于3000m的公路隧道。

2.越江铁路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

3.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大跨度拱桥。

4.工程场址及外延5km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震级6.5级及以上地震的活断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管楼、航空站楼。

6.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项目。

7.液体危险品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六、通信广播电视工程

七、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八、矿山工程

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责编:喻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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